(2016)浙070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秋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352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曾莉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雯娟、杨海凤,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秋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