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解振华与王关磊、孔德灿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关磊,解振华,孔德灿,杨保慧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关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振华,农民。原审被告:孔德灿,农民。原审被告:杨保慧,农民。上诉人王关磊因与被上诉人解振华,原审被告孔德灿、杨保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关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被上诉人解振华,原审被告孔德灿、杨保慧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