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立强与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强,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3689号原告:徐立强,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被告:郑静,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南苏州路XXX号。原告徐立强与被告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强、被告郑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5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2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4日,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给付的是9.5万元,讲明9月10日归还,但到期被告还不出,经协商被告每月归还6千元,分20个月还清,被告陆续归还71,500元后,就未再归还。被告郑静承认原告徐立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立强借款人民币23,500元。二、被告郑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2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原告徐立强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被告郑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婷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