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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燕与江苏易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江苏易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971号原告吴燕。被告江苏易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天路30号。本院受理原告吴燕与被告江苏易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诉。本案未预收诉讼费。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望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