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856号原告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9号A栋4楼。法定代表人彭冬平,总经理。被告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额300万元的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联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总计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