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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子平申请执行羊利群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平,羊利群,丁昆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23号附1号2号楼3单元4楼3号居民。被执行人:羊利群,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迎宾广场002号2幢1楼28号居民。被执行人:丁昆容,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迎宾广场002号2幢1楼28号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川0722执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羊利群、丁昆容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