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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069号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96-1号。法定代表人:郑红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英,系原告员工。被告:周卫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卫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