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沈星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星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星升,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雄市,暂住地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明,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星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星升及其辩护人肖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星升因与其朋友周某在电话上发生口角,约周某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六一村见面。将自己家里的一把黑色刀柄的匕首随身携带后,沈星升便去了约定的地点。同时,周某约上正在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与其一起吃夜宵的朋友黄某1、刘某1、卢某1、李某1、陆某驾车抵达现场。周某和黄某1先行下车,与沈星升边走边谈吵架的事情,并再次发生争吵。刘某1四人随即赶过来,刘某1首先大声质问沈星升,并挥拳击打其头部进而引发殴斗,随后卢某1、李某1、陆某也加入殴斗。混乱中,沈星升取出匕首向对方划、刺,匕首划中了陆某、卢某2、李某1,并刺中了刘某1的右大腿致使刘某1倒地。发现沈星升携带武器后,卢某1等人退开,沈星升乘机携匕首逃回自己出租屋,并将作案匕首藏匿在其出租屋外天台一泡沫花盆下。殴斗中导致沈星升、李某1、陆某、卢某1均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刘某1于当日送粤北人民医院急救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刘某1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插右大腿致股动脉、股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星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星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星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沈星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2、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3、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沈星升因与其朋友周某在电话上发生口角,约周某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六一村见面。沈星升将自己家里的一把黑色刀柄的匕首随身携带后去到约定地点。而周某则约上正在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与其一起吃夜宵的朋友黄某1、刘某1、卢某1、李某1、陆某等人驾车抵达现场。周某和黄某1先行下车,与沈星升边走边谈吵架的事情,并再次发生争吵。刘某1等四人随即赶过来,刘某1首先大声质问沈星升,并挥拳击打其头部进而引发殴斗,随后卢某1、李某1、陆某也加入殴斗。混乱中,沈星升取出匕首向对方划、刺,匕首划中了陆某、卢某2、李某1,并刺中了刘某1的右大腿致使刘某1倒地,沈星升的左手亦被匕首割伤。对方发现沈星升持有匕首后,卢某1等人退开,沈星升趁机逃回自己出租屋,并将匕首藏匿在出租屋外天台一泡沫花盆下。刘某1于当日送粤北人民医院急救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沈星升、李某1、陆某、卢某1均为轻微伤;刘某1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插右大腿致股动脉、股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沈星升、刘某1的身份情况及沈星升的归案经过。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沈星升无违法犯罪记录。3、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截图及指认照片,证实沈星升案发当天与周某有通话、互发短信挑衅的内容及沈星升对短信截图进行指认。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①扣押沈星升的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长袖T恤一件、黑色拉链外套一件、绿黑色运动鞋一双,并经沈星升指认无误。②提取了沈星升的血样、左手指甲擦拭、右手指甲擦拭、右手上可疑血迹、左手上可疑血迹各一份。③在沈星升的出租屋天台泡沫花盆下扣押了作案工具匕首一把。5、刘某1诊断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刘某1于2016年3月7日被送至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当天被宣布临床死亡,系因股动、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①未能找到作案工具匕首的刀套。②提取了卢某1、陆某、黄某1、周某、李某1、刘某2、王某血样。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提及的“右大腿中段内侧见一斜行哆开创口”,是对刘某1右大腿损伤情况的法医学专业描述用语,“哆开”在此处意为皮肤及肌肉组织被锐器刺插导致其连续性、完整性被破坏,在体表形成创口,创口的两创缘由于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弹性回缩产生牵拉作用,呈现出向两侧方向撑开的状态。7、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3月7日3时许,韶南大道六一村牌坊监控点拍摄到一群人围殴另一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实,2016年3月7日凌晨,我在武江区沙洲尾吃夜宵时,听说浈江区六一村那边有事,就和我弟弟卢某1等人乘坐一辆本田牌奥德赛小车过去六一村。下车后,我看到周某和沈星升用南雄话在聊天,边聊边往六一村里面走,黄某1也跟着往里面走。过了一会儿,他们说话的声音很大,像是吵架。刘某1和陆某也进去了。我在外面看到黄某1站在周某和沈星升中间劝架,他们吵了一分钟左右,我和卢某1也进去了。过了约两分钟,刘某1和陆某突然和沈星升打了起来。我想过去劝架,于是过去拉扯了几下。这时有人喊了句“他有刀”,我才发现自己受伤了。然后我看到有人把沈星升按倒在地上,沈星升很快挣脱跑掉了,卢某1去追没追到。之后我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我和刘某1被送去医院了。2、证人陆某证实,2016年3月7日凌晨,我、刘某1、黄某1、周某、卢某1及李某1在武江区沙洲尾吃夜宵。期间,周某在电话里和他老乡沈星升吵架,沈星升叫他去浈江区六一村说清楚。于是我们就乘坐黄某1的小汽车一起去了六一村。下车后,周某、黄某1和沈星升就一起边走边谈,刘某1就跟着进去了,过了三分钟左右里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和李某1、卢某1也进去,见刘某1和沈星升在相互拉扯,黄某1和周某就想把他们分开,李某1、卢某1就冲了上去打了起来,然后我也冲了过去想把他们拉开。过了约一分钟,刘某1转身倒在我身上,我看他情况有点严重就抱住他往外走,走了几步他就晕倒了,然后我们就把他送去了医院。我不清楚刘某1是如何伤的,他的大腿动脉被刺到了。我的手指也受了点伤,李某1也受了伤。3、证人卢某1证实,2016年3月7日1时许,我们八、九个人在沙洲尾吃夜宵,期间,周某和通电话的人用南雄话吵架,然后说去六一村,叫我们一起过去。我和周某、刘某1、李某1坐黄某1的本田奥德赛小车去六一村后,黄某1、周某就和等候在该处的沈星升说了几分钟话,刘某1就冲过去,骂了一句就动手推了沈星升,然后我们也跟着冲了过去。过了两分钟,我突然看到沈星升拿着一把匕首指着我,李某1胸部都是血,刘某1已经倒地上了,我就去追沈星升,没追到我就跑了回来,把刘某1和其他人送去了医院。当时是刘某1第一个动手的,没有人指使他。周某和黄某1在我们冲过去时也一直在把双方拉开。我是右手手背被划伤一点,还有一名男子的尾指被划伤,李某1是右手腕、右肋、右大腿被划伤。经辨认混杂照片,卢某1辨认出沈星升、刘某1。4、证人黄某1证实,2016年3月7日2时许,我和刘某1、周某、陆某、卢某1等人在沙洲尾吃夜宵,周某在电话里和人用南雄话吵架,挂了电话后说去六一村找对方,叫我们跟他一起去。周某和刘某1、阿浩、卢某1、李某1坐我的车过去。到六一村口后,我看到沈星升在那等着,我和周某下车过去,周某和他继续吵。然后卢某1、李某1、刘某1、陆某也走过来,他们对沈星升说“你想干什么”,我和周某想拉开双方但拉不住,他们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二分钟刘某1倒在地上,其他人也受了伤,沈星升就跑了。当时刘某1这边四个人就是拳打脚踢,没有用工具,沈星升则使用一把匕首。经辨认混杂照片,黄某1辨认出沈星升、刘某1、陆某、陆××、李某1。5、证人周某证实,2016年3月7日2时许,我和陆某、刘某1、黄某1等六、七人在沙洲尾吃夜宵。期间,我收到沈星升辱骂我的短信,我回电话,他说他在六一村。然后我、陆某、刘某1、卢某1、李某1就坐黄某1的车到六一村。在六一村牌坊见到沈星升一个人在路边,我和黄某1就下车和他谈,其他人下车站在路边。当时我和沈星升解释“不会看不起他”,他喝了酒不听我解释,我们争吵的声音很大。然后其他人就过来想打沈星升,我和黄某1就拦着他们。我方中有一人说沈星升很横,沈星升回应说你们想怎么样,之后我方的人就拳打脚踢殴打沈星升,沈星升则向我方挥舞一把匕首,厮打过程中刘某1被刺伤倒在地下了。经辨认混杂照片,周某辨认出刘某1、沈星升、陆某、李某1、卢某1。6、证人郭某1证实,我知道沈星升有一把刀柄用黑色绳子缠住,刀刃是白色不锈钢,刀背还有一排锯齿状的刀,全长大概二十二厘米,平时放在出租屋房间里。7、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3月7日3时许,我和刘某1等六、七个人在沙洲尾吃夜宵,期间,我听到有人用南雄话打电话吵架,然后刘某1等人就坐黄某1开的小轿车去六一村。后来才知道刘某1被人打伤了。经辨认混杂照片,陈俊尹辨认出刘某1。8、证人袁某证实,2016年3月7日3时许,我听说南郊六一村有人打架出事了,我就一个人开车去了现场,我看到有五、六个人。有两人抬着一个全身是血的人出来,叫我开车送到粤北人民医院,伤者我不认识。他们说是大腿被人捅了一刀,出血量很大,我车上也流了很多他的血。9、证人李某2证实,2016年3月7日3时56分,我接到沈星升的电话,说他在六一村牌坊被十几个人打,手被砍伤了,要我过去现场送他去医院。我马上开车到六一村十字路口,他在那等我,左手在流血。我就开车送他去粤北人民医院,路上他说可能搞伤了人。到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室,我看到一辆无牌本田奥德赛小轿车,沈星升说这辆车当时在打架现场,对方那些人也肯定在粤北人民医院,就要我送他回了六一村的家里。然后我开车返回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到五、六个年轻人在门口,问他们怎么回事,对方就说是沈星升拿刀乱捅,医生说有一个人受伤救治不了。我知道事情严重,就回到车上打电话给沈星升说了情况,要他去自首。沈星升说他十几分钟到南山派出所自首。我就先开车到南山派出所和民警说沈星升在六一村打架要来自首,过了十分钟左右,沈星升就到派出所了。10、证人黄某2证实,2015年12月,我把浈江区南郊六一村112号401房租给一姓沈的南雄籍男子。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出具的韶公浈(刑)勘(2016)6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六一村35号门前路段。六一村公路与韶南大道交汇路口处有一道六一村牌坊。六一村牌坊东侧46米处是六一村35号,六一村35号坐南向北,是一栋三层的住宅楼,一层为两间商铺,由东往西分别为“米面批发零售”店和永冠粮油部,门前公路两侧停放着多辆汽车,其东侧停放一辆牌号为粤F×××××的五菱牌面包车,车头朝东,车左侧中门上方车顶处有喷溅状血迹,范围为31cm×17cm;车左侧中门的玻璃窗上有一处点滴状血迹,范围为20cm×28cm;车左侧中门处有流注状血迹,范围为59cm×95cm,驾驶室门下方有一处擦拭状血迹,范围为17cm×9cm;驾驶室门下方地面有一滩血泊,血泊范围为158cm×113cm,车左后轮北侧地面有点滴状血迹,范围为30cm×23cm;在面包车东北100cm、距离六一村35号门230cm处地面有一枚蓝色红玫王烟头;粤F×××××面包车西侧60cm处有一辆牌号为粤F×××××的中兴牌白色工具车,车头朝西,车位东北侧98cm处有滴落状血迹,范围为105cm×23cm,滴落状血迹与血泊间的地面上有六种血鞋印,方形条纹平底鞋印(全长26cm,经排查为在场人员陆某所留),横条纹血鞋印、方块状运动鞋印、粗横条纹平底鞋印(全长23cm)、点状鞋印(经排查为在场人员卢某2所留)、点状加椭圆块状鞋印(全长26cm,经排查为在场人员周某所留),鞋尖均朝西;六一村35号门前停放着一辆牌号为粤F×××××黑色起亚牌小汽车,车头朝东,车左前轮轮毂处有滴落状血迹,范围为23cm×30cm,起亚小汽车东侧330cm、距离“米面批发零售”店门前350cm处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范围为24cm×6cm。扩大勘验范围见,六一村35号西面20米、乡村公路北侧是沙梨园村村民委员会大楼,大楼一层大门是两道卷闸门,在东侧卷闸门前7cm、距离东侧门框36cm处地面有一枚蓝色红玫王烟头;六一村35号东面280米、乡村公路北侧是六一村112号,六一村112号是一栋五层高的住宅楼,一楼是商铺,二楼以上是出租屋,通往二楼的楼梯口有一道双开防盗铁门,大门朝南,门前28cm、距离东侧墙127cm的地面上有两滴滴落状血迹,血迹相距9cm;进门是一条南北走向的过道,过道尽头是通往二楼的楼梯,装有不锈钢扶手,在距扶手起始130cm处有擦拭状血迹,范围为8cm×3cm,在四楼楼梯扶手有一处擦拭状血迹,血迹距离扶手南端207cm,范围为3.5cm×1.5cm。现场共提取十三处血迹、烟头一枚。四、鉴定意见1、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浈公(司)鉴(尸)字[2016]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①刘某1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插右大腿致股动脉、股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②提取了死者刘某1的胃内容50g作常见毒物检验,提取尿液35ml作常见安眠药检验,提取双手指甲擦拭物及软肋骨作DNA检验。2、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6]11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①沈星升左手指甲擦拭、沈星升右手指甲擦拭、沈星升右手上可疑血迹、沈星升左手上可疑血迹、沈星升蓝色牛仔裤左大腿根部前侧片状可疑血迹、沈星升蓝色牛仔裤右大腿中段前外侧可疑血迹、沈星升蓝色牛仔裤左臀部可疑血迹、沈星升蓝色牛仔裤左小腿后侧可疑血迹、沈星升蓝色牛仔裤右小腿后侧可疑血迹、沈星升黑色长袖T恤前下摆可疑血迹、沈星升黑色长袖T恤左肘部可疑血迹、沈星升黑色长袖T恤左袖口可疑血迹、沈星升黑色长袖T恤右肘部可疑血迹、沈星升黑色长袖T恤右袖口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左侧车门上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左侧中门车窗上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顶部左侧缘可疑血迹、粤F×××××牌汽车左前车轮轮毂处可疑血迹、沙梨园村村民委员会门前烟头、米面批发零售闸门前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一楼楼梯扶手上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四楼楼梯扶手上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四楼楼顶白色泡沫箱下提取黑色绑带匕首刀柄环上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四楼楼顶白色泡沫箱下提取黑色绑带匕首刀柄上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四楼楼顶白色泡沫箱下提取黑色绑带匕首刀柄上擦拭棉签、沈星升运动鞋左鞋上可疑血迹、沈星升运动鞋右鞋上可疑血迹与沈星升的STR分型相同。②粤F×××××牌面包车北侧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底部左侧缘可疑血迹、粤F×××××牌皮卡车尾部98CM处可疑血迹、六一村ll2号四楼楼顶白色泡沫箱下提取黑色绑带匕首刀刃上可疑血迹、刘某1左手指甲擦拭、刘某1右手指甲擦拭、刘某1蓝色牛仔长裤上可疑血迹、刘某1右手上可疑血迹与刘某1软肋骨STR分型相同。③沈星升黑色拉链外套右袖口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左后轮上可疑血迹、粤F×××××牌面包车左侧中间车门后方可疑血迹与李某1血样STR分型相同。④粤F×××××牌面包车东北侧地面“红玫王”烟头与沈星升、卢某1、陆某、黄某1、周某、刘某1、李某1血样的STR分型均不相同。⑤粤F×××××牌面包车左侧中间车门前侧可疑血迹、刘某1所穿黑色长袖T恤上可疑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沈星升和李某1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⑥刘某2、王某与刘某1符合亲生关系。3、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浈公(司)鉴(损)字[2016]18、19、20、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1、陆某、卢某1、沈星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五、被告人沈星升供述,2016年3月7日1时许,我喝醉酒与周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也发了短信辱骂他,并约他在六一村附近见面。我觉得周某肯定会带比较多人过来,我出门时在住处将桌面上的匕首带在身上,以防对方打我时拿出来吓一吓他们。2时许,我在六一村牌坊处见到周某一方有七、八个人。周某过来质问我,然后黄某1就过来劝我们说:“都是自己兄弟,有什么事讲清楚就好”。我们三人往六一村走了二十多米后一起聊天。不久后,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刘某1)过来问我打电话是不是想叫人帮忙,然后朝我左眼角打了一拳,其他男子也围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我就用左手从裤袋拿出匕首直接挥向打我的人。我看到对方往后退,我就往我住处方向跑,还有一名男子在追我,但没有追上。我回到住处后,打通李某2的电话,告诉他我被人打伤了,他就开车过来送我去粤北人民医院,但见到周某他们的车也在,我就让李某2送我回六一村。之后我接到李某2的电话说对方有人受伤死亡了,后来我就去南山派出所自首了。我刚开始接受讯问时因打架死了人害怕,就谎称匕首是从对方手中夺过来后再伤害他人的,后来就如实交代了是我自己带的匕首。沈星升对案发现场、丢弃作案工具匕首的地点以及提取的匕首进行了指认。对于沈星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沈星升与周某因逞强相互挑衅后,相互邀约到约定地点,沈星升主动携带匕首、周某纠集他人前往,显然双方均做好了殴斗的准备,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所提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2、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所提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3、被害人刘某1动手打人在先,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所提该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星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对沈星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沈星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星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谭继欢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