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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兴泽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泽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泽,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诊所医生,住社旗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泽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马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兴泽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社旗县赊店镇赊店路西段路北擅自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后于2015年3月24日被社旗县卫生局处以责令停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9月8日再次被社旗县卫生局处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但是被告人刘兴泽仍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后于2015年9月17日再次被社旗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刘兴泽对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兴泽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社旗县卫生局对被告人刘兴泽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诊疗时的现场照片及处方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危害公共卫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兴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兴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平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