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鼎天广告有限公司与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鼎天广告有限公司,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1660号原告:德阳鼎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江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浩,住四川省中江县华南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洲,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法定代表人:齐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阳市鼎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广告)与被告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广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天广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浩、吴洲,被告万达广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天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合计1186943.00元;同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以诉讼标的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被告德阳项目正式启动,原告即为被告万达项目提供广告制作、发布等综合服务;项目初期,双方合作一切正常,款项结算亦没有任何问题;自2015年3月起,被告为项目开盘造势,展开密集宣传活动,频繁加推、更换广告,截止2015年9月1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发布等服务共计180余万元,期间尚余1186943.00元未支付。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初步对账,被告仍未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清偿拖欠款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万达广场辩称,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原、被告未就广告服务项目单价作出约定,原告计算的单价过高,且原告提供的广告服务未经过合格验收,同时原告主张的广告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对被告方两名员工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户外换画面费用》及《户外广告汇总表》,两份表格中载明了截止2015年9月1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广告服务的类型、位置、合作期限、内容、费用及未付款金额(共计1163943元)等,被告工作人员王辉、荣月在两份表格下方签字确认。被告对该两份表格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提供:1.《广告合同审批表及附件》拟证明“王辉”、“荣月”的签字系伪造;2.德阳开发区新中太喷绘服务部、德阳联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付款依据及附件,拟证明原告主张的广告费用中重复计算了其他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3.《德阳万达广场2016年日常喷绘类物料综合单价包干协议》拟证明原告主张的广告费用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广告价格。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举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即认可原告在为被告提供了广告服务后,被告尚欠原告1163943元广告费未付清。关于原告所举的德阳市吉翔客运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被告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欠付原告广告费的金额问题,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1163943元广告费未付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租赁费23000元,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鼎天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16394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1163943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7日(限原告诉请)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德阳市鼎天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482元,由被告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萍丽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