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5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金茂花园。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伟成,自然情况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金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伟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华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谊兰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