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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芦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芦维峰,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被执行人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上塘镇。机构代码:66479057-8。被执行人芦维峰,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芦维峰在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芦维峰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经调查此账户系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每月接收账户,是保障基本生活生存权利的基本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芦维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