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翔与刘湘梅、肖年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翔,刘湘梅,肖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翔。申请执行人:刘湘梅。被执行人:肖年梅,居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湘梅与被执行人肖年梅、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翔对本院(2016)湘0223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为62×××83内的存款250000元的扣划措施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翔称: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湘梅与被执行人肖年梅、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下达(2016)湘0223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62×××83内的存款250000元。异议人认为法院判决异议人在继承刘新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有误,异议人没有继承刘新建的遗产,被扣划财产也不是刘新建的遗产。上述帐户是异议人的工资帐户,被冻的三笔款项,一笔商业保险赔款12万元,一笔商业保险赔款10万元,一笔社保赔款58303.65元,两笔商业赔款均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只有肖年梅和异议人,社保赔款中36400元为抚恤金,7280元为丧葬费,上述263680元不属于遗产,该款肖年梅最多只能分得128200元,有135480元属于异议人的个人财产,该135480元依法不能冻结划拨和强制执行,否则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依法返还135480元。本院查明,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湘梅与被执行人肖年梅、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下达(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肖年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刘湘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0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刘翔在其继承刘新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下达了(2016)湘0223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为62×××83内的存款250000元。异议人刘翔不服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刘新建与刘翔是父子关系。肖年梅系刘新建之妻。刘新建生前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一份12万元的保险投保人刘新建,被保险人刘新建在合同中指定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10万元的人身保险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保险指定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去世后,其子刘翔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安葬其父亲期间因其父亲欠债太多刘翔向亲戚朋友举债4万元将其父亲安葬。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为62×××83内的存款是刘翔个人的财产还是继承其父亲刘新建的遗产。(一)、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10万元保险金是否是其父亲的遗产问题。人身保险金能否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后,其人身保险金应该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是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刘新建生前在投保时,指定了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其法定受益人。虽然未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但其指定的受益人范围是明确的,受益人也是可以确定的,其法定受益人只有肖年梅和异议人刘翔。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肖年梅和异议人刘翔。该保险金也是刘翔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从保险公司领取的,该财产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肖年梅和异议人刘翔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基于继承得来的,因此该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执行。因肖年梅也是指定受益人,其中上述12万元人身保险金肖年梅应享有6万元的份额,刘翔享有6万元。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保险金,因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因此,该保险金应认定为刘新建的遗产。(二)、社保赔款的36400元遗属抚恤金的问题。36400元遗属抚恤金是补偿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安慰和补助,不是死者的遗产。刘翔、肖年梅均是死者的近亲属,两人对该抚恤金理应共同所有,考虑到刘翔已成年并有一份工作,其母亲肖年梅无固定工作,该抚恤金可按肖年梅60%,刘翔40%进行分配。即肖年梅分得36400×60%计218400元,刘翔分得36400×40%计14560元。(三)、7280元丧葬费的问题。对7280元丧葬费归属因刘翔举债垫付了丧葬费,该7280元应归刘翔所有。综上,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为62×××83内的存款其中81840元属被执行人肖年梅所有,10万元是刘新建的遗产,合计181840元。对肖年梅的财产和刘翔继承刘新建的遗产,本院可以执行。因此异议人刘翔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23执109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裁定划拨刘翔在中国银行长沙麓谷支行帐号为62×××83内的存款1818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新文审判员  陈雪干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樊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