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雅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雅丽。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雅丽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7号2幢1-6-2号房产(证号:2016114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