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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雅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雅丽。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雅丽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7号2幢1-6-2号房产(证号:2016114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