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与被告周宗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周宗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843号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住所地:石棉县长征路二段***************号。投资人:封雪,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封龙强,男,藏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周宗发,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生,住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与被告周宗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宗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许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老农民土菜馆负担。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根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