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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616号原告柳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柳某某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丽君审 判 员  孟小华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