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616号原告柳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柳某某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丽君审 判 员 孟小华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