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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孙小雨、孙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孙小雨,孙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39号申请人:杨春生。被执行人:孙小雨、孙全勇。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珊珊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