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与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人西服有限公司,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周羿飞,靳如霞,周忠田,裴琦,姜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次路l6号。法定代表人:周羿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东,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周羿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庆华,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人西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红,总经理。原审被告:周羿飞,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国人西服有限公司、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原审被告:靳如霞,女,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原审被告:周忠田,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原审被告:裴琦,女,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原审被告:姜海涛,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上诉人国人西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周羿飞、靳如霞、周忠田、裴琦、姜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九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变更名称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审理过程中,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以与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国人西服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人西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上诉人国人西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维华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