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清民与柯春兴、林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民,柯春兴,林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749号原告:黄清民,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春兴,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素琼,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清民与被告柯春兴、林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黄清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民以其欲与被告柯春兴、林素琼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清民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