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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庆虎、陶开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虎,陶开峰,吴伟丹,陶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林庆虎,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开峰,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伟丹,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金平,女,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椒江法院(2016)浙1002民初04125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陶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开峰、吴伟丹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陶金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浙J×××××号宝马牌汽车、浙J×××××号雷克萨斯牌汽车、浙J×××××号五菱牌汽车系陶金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金平所有的浙J×××××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陶金平所有的浙J×××××号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陶金平所有的浙浙J×××××号五菱牌汽车一辆四、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再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