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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象娟与宁海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象娟,宁海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034号原告:杨象娟。委托代理人:田桂枝,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晓,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6969068L)。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9、21号。法定代表人:章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珍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象娟与被告宁海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象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象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