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庆学与梁保军、栗青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学,梁保军,栗青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之一原告田庆学,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英,农民。被告梁保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金生,农民。被告栗青书,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学与被告梁保军、栗青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庆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庆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庆学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谢小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