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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庆学与梁保军、栗青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学,梁保军,栗青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83号之一原告田庆学,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英,农民。被告梁保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敦新余,大沧海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金生,农民。被告栗青书,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学与被告梁保军、栗青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庆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庆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庆学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谢小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