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侍洪玲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