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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人民币之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