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培恩与刘培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恩,刘培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014号原告:刘培恩,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刘培刚,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恩诉被告刘培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培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恩撤回对被告刘培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培恩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