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培恩与刘培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恩,刘培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014号原告:刘培恩,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刘培刚,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恩诉被告刘培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培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恩撤回对被告刘培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培恩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