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1578李创喜与陈明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578号原告李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石科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长沙。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