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鸿道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波、李金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营鸿道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李金朋,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西北外环北侧1号。被执行人东营鸿道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4号楼3层。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被执行人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公建。被执行人李金朋。被执行人李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鸿道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波、李金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6146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大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