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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初165号原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号银海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锦武。委托代理人钟为义,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惠兰,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大军。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禄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交下级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交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龙飞燕审 判 员  宗慧娟代理审判员  吉 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