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山,铁岭县县公安局,苗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02行初50号原告:杨青山。委托代理人:杨德明。被告:铁岭县县公安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铎,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大,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苗景田,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杨,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苗振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刘 静 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