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山,铁岭县县公安局,苗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02行初50号原告:杨青山。委托代理人:杨德明。被告:铁岭县县公安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铎,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大,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苗景田,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杨,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苗振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刘 静 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