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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刚与林忠、张朋涛、XX昕、徐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林忠,张朋涛,XX昕,徐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刚,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朋涛,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昕,男,1982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欣,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上诉人马刚因与被上诉人林忠、张朋涛、XX昕、徐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刚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上诉人马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梅审判员 郎家涛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