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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振东、徐洪斋与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东,徐洪斋,高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徐振东。法定代理人徐洪斋。系徐振东之父。申请执行人徐洪斋。被执行人高海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东、徐洪斋与被执行人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0020元,被执行人履行30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高海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