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振东、徐洪斋与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东,徐洪斋,高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徐振东。法定代理人徐洪斋。系徐振东之父。申请执行人徐洪斋。被执行人高海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东、徐洪斋与被执行人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0020元,被执行人履行30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高海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