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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月萍与李成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萍,李成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萍,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李成能,男,汉族,住高要市。申请执行人李月萍与被执行人李成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成能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月萍偿付建筑材料款174497.6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退还代缴案件诉讼费439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1203执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明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