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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丙付诉被告刘玉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付,刘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047号原告:刘丙付,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付诉被告刘玉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付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付撤回对被告刘玉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丙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