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志雄与被申请人卫才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雄,卫才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982号申请人:钟志雄,男。被申请人:卫才群,男。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钟志雄与被申请人卫才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982号判决,现在公告期内,未生效。申请人钟志雄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申请人卫才群在宜章县一六镇汤湖里村承包风景塘建设工程的工程款近期将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钟志雄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卫才群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志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卫才群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树国审 判 员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