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武昌与刘以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武昌,刘以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061号原告:肖武昌,男,汉族,1973年06月04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霞,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锦,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以娜,女,1979年08月04日出生,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主要负责人:杨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武昌诉被告刘以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武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肖武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