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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袁华与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袁华,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655号原告:张袁华。委托代理人:郑岳荣,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91259352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学前街****号。法定代表人:裘灵燕,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袁华为与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1日的利息为226975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其中借款本金7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本金28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50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7000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出具给原告收据3份,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3份,上述协议均约定月利率1.5%,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借款期限为1年,自款项汇入被告账户之日开始计算,本协议附收据1份,原告收回借款并结清本息时,应将本协议和收据归还被告等内容;另外借款本金18000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给原告收据4份,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4份,上述协议均约定月利率2%,每半年结息一次,本协议附收据1份,原告收回借款并结清本息时,应将本协议和收据归还被告等内容。2012年7月20日,被告向赵珈艺借款1000000元,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给原告收据1份,并与赵珈艺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月利率2%,每半年结息一次借款期限暂定1年,本协议附收据1份,原告收回借款并结清本息时,应将本协议和收据归还被告等内容。2016年5月20日,赵珈艺与原告张袁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和园公司尚欠赵珈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赵珈艺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赵珈艺承担该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等内容。同日,赵珈艺将债权转让通知函通过邮件方式告知被告。截止2016年6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2269750元。被告未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袁华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6月1日的利息2269750元和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本金28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8元,减半收取26094元,由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188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