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侯昱春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昱春,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侯昱春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侯昱春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昱春征地补偿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