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28号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39896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嘴村1号。法定代表人单桂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京虎,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2454,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12元(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梦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