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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高闯与霍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高闯,霍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301号原告蔡高闯,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霍骏豪,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5路9号人保大厦。负责人朱杰勇。本院受理原告蔡高闯诉被告霍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高闯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霍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高闯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