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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信洛阳分中心、蓝秋芹信用卡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信洛阳分中心,蓝秋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6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信洛阳分中心,住所地:住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侨地产大厦1303、1304、1305。手机:1523625****。被申请人蓝秋芹,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3349.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蓝秋芹名下银行存款163349.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