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智宝国与贾双斌、王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智宝国,贾双斌,王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48号申请人智宝国,男汉族,1978年6月7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贾双斌,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王茹,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智宝国与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智宝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沁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