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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英祥诉吴会益扶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祥,吴会益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798号原告陈英祥,女。委托代理人陈均,男,54岁,汉族,住平昌县五木镇五木街**号附**号,系原告近亲属。被告吴会益,男。本院受理原告陈英祥诉被告吴会益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英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英祥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