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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继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29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曾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济国、孙冰峰,均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继财,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继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893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继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熙二街4号(一区3栋)202房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