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龙学杰,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至同年10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六组道路以西、老厂房以东、民宅以南、道路以北集体土地6000平方米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9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超峰审判员 马 玲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