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王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免渡河牙星煤矿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免渡河牙星煤矿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73220元。申请执行人刘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志涛自愿达成协议分期给付,被执行人王志涛于2016年8月5日给付15000元,2016年9月15日给付25000元,剩余欠款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5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刘建国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不能自动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红 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