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龙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田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黄龙生,田宗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龙生。委托代理人钱名海,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宗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因与被上诉人黄龙生、田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田宗虎系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是垫付责任,且应当明确判决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田宗虎追偿。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黄龙生答辩称:太平洋保险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自行追偿。原判正确,请予维持。田宗虎未予答辩。黄龙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责任按三七开,各当事人赔偿其损失109871.4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日14时40分,田宗虎驾驶赣D×××××号车由螺溪镇前往县城,行至G319线667Km+500m处,与黄龙生驾驶的赣D×××××号出租车相撞,造成黄龙生及乘客王全峰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龙生负次要责任、田宗虎负主要责任、王全峰无责任。黄龙生在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10627.91元,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伤后误工期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40天,鉴定费1100元。黄龙生修理赣D×××××号车花费17770元,并支出200元交通费。黄龙生从事道路运输业,与林小琴育有黄旋(女、2012年8月生),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田宗虎系赣D×××××号车所有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黄龙生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0627.91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48618元、误工费10710元、护理费2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被抚养人黄旋的生活费11356.50元、修车费17770元,计108771.41元。一审法院认为,黄龙生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法应获得赔偿。田宗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赔偿黄龙生的损失。依据事故责任划分,黄龙生的损失由黄龙生自负30%、田宗虎负责70%。田宗虎的赣D×××××号车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吉安保险公司以田宗虎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依法无据,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赔偿款按项目、比例分配给黄龙生及乘客王全峰。综上,太平洋保险应理赔黄龙生83050.94元。黄龙生的其余损失25720.47元,由田宗虎承担70%,即18004.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田宗虎赔偿黄龙生18004.33元。二、太平洋保险赔偿黄龙生83050.94元。三、驳回黄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8元及鉴定费1100元,由黄龙生负担198元,田宗虎负担3400元。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龙生,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应当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再另行向侵权人追偿,故本案中不应就追偿权再作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保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