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齐焕成等与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焕成,赵滨,赵洪敏,李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齐焕成,女,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滨,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洪敏,女,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洋,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彭振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齐焕成、赵滨、赵洪敏与李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335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