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海市霞光眼镜镀膜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霞光眼镜镀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859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被申请人:临海市霞光眼镜镀膜厂,住所地临海市。注册号:331082660077751。申请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社监理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理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生效的临人社监理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临海市霞光眼镜镀膜厂罚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