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杨晓清与秦金萍、XX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清,秦金萍,XX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330号原告:杨晓清,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金萍,女,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XX勇,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杨晓清诉被告秦金萍、XX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晓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9元,减半收取10,6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诉讼费用合计15,619.5元,由原告杨晓清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