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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国春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春,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19号原告安国春,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XX,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春诉被告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春以现在无法解决,待秋收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国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国春负担。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斌